- 索 引 號:000014349/2023-00143
- 統一登記號:CSCR-2023-16001
- 公開責任部門:長沙市水利局
- 公布日期:2023-04-28
- 生 效 日 期:2023-04-18
- 文 號:長水發〔2023〕31號
長沙市水利局關于印發《長沙市規范水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的通知
長沙市水利局關于印發《長沙市規范水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的通知

長沙市規范水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
為規范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依法、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水利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證據等因素,依法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二條?本規定與《長沙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稱《裁量權基準》)配套實施,用于規范水行政機關及受其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等原則。
第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劃分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四個檔次,分別對應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較重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
第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
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水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水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
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七條?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其他種類或者幅度的行政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內,適用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第八條?“主動供述水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是指既包括在水行政機關尚未發現違法行為之前向水行政機關主動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也包括在被水行政機關調查后主動供述水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違法行為。
“配合水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是指違法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向水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揭發其他違法犯罪事實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得以順利查處,或者阻止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有其他突出貢獻等情形。
第九條?適用“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必須同時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條件。其中,判斷違法行為是否輕微,應當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判斷。
????適用“初次違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必須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三個條件。其中,判斷是否初次違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領域、時間、空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適用“沒有主觀過錯不予行政處罰”情形,需要當事人主動提供“沒有主觀過錯”的證據,且達到“足以證明”程度。水行政機關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結合有關客觀因素、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是否足以成立。
第十條?適用不予處罰、減輕、從輕處罰的,應當持有能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相應情節的證據,并依法履行相應的處罰程序。
第十一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水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恢復原狀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責令停止、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的具體期限。
第十三條?水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對事實進行詳細描述,并運用證據加以證明,引用法條的同時闡明適用法律及其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理由,但不得單獨或者將本規定(含附件《長沙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直接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對違法行為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有免除、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案卷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裁量權基準》所稱“日取水量”按取水設備最大功率×24小時計算,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日取水量的情形除外。
《裁量權基準》第九章安全生產管理僅適用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
第十五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本規定(含附件《長沙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裁量權基準》未規定事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有相應規定,參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和水利執法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長沙市水利局關于印發<長沙市水利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若干規定>的通知》(長水發〔2021〕11號)同時廢止。
附件:長沙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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