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指什么?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故我市采用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統計局)發布的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據進行計算,近三年數據分別為105603元(2020年)、114805元(2021年)、121171元(2022年),經折算,2020年、2021年、2022年月均工資分別為8800元、9567元、10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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