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業務政策知識問答(三)
六、問:事故發生后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樣?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傷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七、問:工傷復發住院如何申請掛賬治療?
答:工傷認定后由用人單位填寫掛賬申請單→醫院根據病情確定治療方案→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核準→通知協議醫院掛賬治療。(交通事故和涉及第三責任方的工傷事故暫不實施掛賬治療)
八、問:如何申請工傷康復治療?
答:工傷職工受傷后功能障礙,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工傷職工(家屬)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經協議康復機構專家進行康復價值評估,經工傷保險中心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安排康復治療。
九、問:工傷醫療(康復)費用報銷方式是怎樣的?
答:工傷醫療(康復)費用報銷沒有上限和下限,依據《長沙市工傷醫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確認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康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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