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業(yè)務政策知識問答(一)
一、問:工傷保險繳費方式是怎樣的?
答: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工傷保險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問:哪些傷害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
答: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下列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下列情形可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三、問: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答: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等故意受傷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相關(guān)文檔: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