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務介紹

教師資格認定是申請人獲取教師資格的一項行政許可制度,通常,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開展一次,認定機構(即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安排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受理。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yè)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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