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為人師表,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中國公民。
2.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須持有當地居住證且在7月31日之前在有效期內,臨時居住證、暫住證、居住證明等均不能等同)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僅限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全日制專升本學生及在讀研究生)應在寧鄉市行政區域內。
3.申請人達到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層次教師資格的條件。其中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小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幼兒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作出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前應取得畢業證書。
4.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其中申請語文、小學全科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應當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請語音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應當達到一級乙等及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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