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沙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長沙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規范化管理,提高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效率和實施成效,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湖南省科技發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教〔2015〕5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計劃指南,以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內由相關單位承擔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主管部門管理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工作。
第四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遵循公正公開、規范高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五條市科技計劃項目主要采取前資助、事后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事后立項事后補助)和科技金融資助3類資金支持方式,并根據支持方式的不同進行分類管理。資金支持方式和管理按《長沙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類別
第六條科技計劃項目按照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平臺和人才計劃和指令性計劃等進行分類支持。
(一)重大專項。聚焦長沙戰略發展目標,主要支持重點產業和重大工程共性關鍵技術攻關、重大戰略產品開發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
(二)重點研發計劃。支持基礎研究和科技發展戰略研究,增強我市源頭創新能力;支持社會公益性研究、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技術與產品開發以及成果轉化、國際科技合作。
(三)技術創新引導計劃。通過后補助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支持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四)平臺和人才計劃。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建設和運營服務,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提高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支持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的引進、培養,進一步優化科技人才資源布局。
(五)指令性計劃。主要支持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或會議紀要形式確定的重點工作和應急性任務,由市科技主管部門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三章職責界定
第七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各方包括市科技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科技服務機構、評審或咨詢專家等。
第八條市科技主管部門是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管理。其職責包括:
(一)編制市科技計劃項目年度申報指南;
(二)組織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工作,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資金;
(三)組織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
(四)組織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九條項目推薦單位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包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國家、省級園區科技主管部門,部屬、省屬及市屬高等院校,中央、省屬科研院所等。其職責包括:
(一)負責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材料初審、項目真實性審查及推薦工作;
(二)協助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
(三)協助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市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是指市科技計劃項目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其職責包括:
(一)負責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合同任務;
(二)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和項目推薦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中的重大事項等;
(三)市科技計劃項目完成后,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做好項目產生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第十一條科技服務機構是指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機構或組織。其職責包括:
(一)遵守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根據市科技主管部門的委托及自身法定職責,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項目受理、評審、中期評估、驗收等工作;
(二)客觀、及時地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反映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三)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評審或咨詢專家是指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門或科技服務機構聘請或委托,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活動的專家。其職責包括:
(一)依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或咨詢意見,并對評審或咨詢意見負責;
(二)依法尊重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四章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采用專家評審制和行政審定制相結合的方式。立項程序一般包括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申報、項目推薦、受理入庫、出庫評審、行政審定、公示、行文下達。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市科技發展規劃、年度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年度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并在市科技主管部門門戶網以及市公共項目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布。
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需明確各類科技計劃支持方向和范圍、申報時間與方式、評審組織方式、資金支持方式等。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網上公開申報。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應為在長沙地區注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或者市委市政府批準予以立項支持的其他單位;
2.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3.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發優勢;
4.具有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包括科研人才隊伍、場地、資金和技術裝備等;
5.無不良信用記錄;
6.沒有未驗收的市科技計劃項目。
(二)申報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省、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發展規劃和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要求;
2.申報的項目當年未獲得其他市財政專項資金資助;
3.申報的項目未獲得過市科技計劃項目的支持。
第十六條項目推薦。項目推薦單位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推薦市科技計劃項目前應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一)申報單位為市屬單位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行文推薦;
(二)申報單位屬各區縣(市)的,由各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作為推薦主辦單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聯合行文推薦;
(三)申報單位注冊在國家、省級園區的,由各園區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審查,由園區管委會行文推薦;
(四)申報單位為部屬、省屬及市屬高等院校,中央、省屬科研院所的,由其科技管理部門審查,由院校、科研院所行文推薦。
第十七條受理入庫。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對經項目推薦單位推薦的市科技計劃項目進行要件審查,審核受理后納入長沙市科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項目庫。
第十八條出庫評審。市科技主管部門對市科技計劃入庫項目進行合規性和科技創新性審核,擇優選取項目滾動出庫納入評審。入庫項目3年內有效。
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采取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等方式組織專家評審項目,評審結果作為項目立項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行政審定。市科技主管部門對出庫評審后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組織會議審議,提出擬列入下年度預算項目。次年,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批復情況,提出擬立項項目及資金安排方案,會同市財政部門審定,報分管科技的副市長審批。
第二十條公示。經行政審定后的擬立項市科技計劃項目應在《長沙晚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如有異議,由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查核實,形成處理意見報分管科技的副市長審定。
第二十一條行文下達。對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下達。項目立項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共同簽訂《長沙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對于前資助類項目和事后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簽訂合同后撥付資金,對于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待驗收合格后再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指令性計劃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可簡化程序,不經專家評審環節,通過行政審定后直接行文下達。
第五章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主管部門應對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和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對事后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不再組織過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在過程管理中,市科技主管部門應通過培訓、資料查閱、約談和現場考察等形式監督管理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為承擔單位提供指導服務。
第二十五條對于需要滾動支持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在下一年度支持前,市科技主管部門應委托科技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中期評估。
第二十六條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無正當理由不按計劃進度實施的,市科技主管部門應下達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時整改,將終止合同任務,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資金,將承擔單位和相關個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
第二十七條市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每年年底前需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如實上報實施情況,經催報后,拒不上報的,將承擔單位和相關個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
第二十八條市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經過努力無法按合同要求實施項目,應及時申請變更或終止合同任務,報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查批復。對于終止合同任務的項目,視情況收回尚未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重大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以《長沙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為依據,主要對項目合同任務和相關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十一條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的基本方式為:支持資金在15萬以下的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由項目推薦單位自行組織驗收,驗收后由推薦單位行文并附驗收報告報市科技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科技服務機構備案。必要時市科技主管部門對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或直接組織驗收。
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和支持資金在15萬元以上(包括15萬元)的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以網絡評審、會議評審或現場評審等方式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項目合同任務和相關指標基本完成,經費使用合理,且驗收綜合評分在60分以上的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為合格。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門下達整改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6個月內完成整改,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三條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和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個月內申請驗收;事后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立項后不再組織驗收。無正當理由,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6個月仍未申請驗收的,將作驗收不合格處理。對于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將不給予補助;對于前資助類項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資金,將承擔單位和相關個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
第三十四條市科技計劃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驗收合格后,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依據項目合同書和驗收結果,聯合行文撥付補助資金。
第三十五條對于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兩次申請驗收仍未合格的,階段性取消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對于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兩次申請驗收仍未通過的,不給予補助。
第七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法人單位后續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
(一)承擔項目評審組織工作的科技服務機構當年度不能作為項目申報單位,不能進行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有償服務;
(二)市科技管理部門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參與立項和驗收的評審工作;
(三)與項目有利益關系且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立項和驗收的評審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應實現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過程的全覆蓋。有弄虛作假,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實施項目,挪用、套取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等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將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公開通報,并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報項目的資格。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對項目實施各個環節、路徑和實驗數據等進行記錄并整理形成科技報告,作為年度實施情況總結以及中期評估和驗收材料。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重大發現或取得重大進展的,應及時提交科技報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市科技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專項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及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12〕38號)予以廢止。
抄送:市委有關部門,長沙警備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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