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案號:長寧知法裁字(2024)03號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案號:長寧知法裁字(2024)03號
請求人:湖南真地道塑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寧鄉市白馬橋街道仁福社區白龍路43號。
法定代表人:成坤,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成坤,執行董事。
被請求人:長沙恒線易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寧鄉市玉潭街道塘灣社區楚溈路與兆虹路交匯處(九龍華府小區)S01棟103室。
法定代表人:伍四清,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春霞,總經理。
案由:實用新型專利“抗菌直飲水管”(專利號:ZL202322425490.7)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就其實用新型專利:“抗菌直飲水管”(專利號:ZL202322425490.7)與被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受理后,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組成合議組。并于2024年11月18日進行了口頭審理,請求人法定代表人成坤與被請求人委托代理人郭春霞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現本案已審結。
請求人湖南真地道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地道公司”)稱被請求人長沙恒線易購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線易購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銷售與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及材質相同的產品。請求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被請求人辯稱:被控侵權產品PP-R抗菌管產品只有3層,外層不是三層結構,也不包含保溫層,與專利不同,專利產品為6層,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該專利的保護范圍。
請求人真地道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證據2:實用新型專利繳費憑證
證據1-2擬證明請求人專利保護范圍及有效性;
證據3: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據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證據3-5擬證明請求人身份主體信息;
證據6:被控侵權產品宣傳照片
證據6擬證明被請求人侵權事實。
被請求人質證如下:對證據1-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控產品侵權。
被請求人恒線易購公司未提交證據。
為查明本案事實,本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2日到位于湖南省長沙市寧鄉市玉潭街道塘灣社區楚溈路與兆虹路交匯處(九龍華府小區)S01棟103室的恒線易購公司辦公室進行調查取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1份,被請求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請求人真地道公司和被請求人恒線易購公司對本局調處過程及筆錄、被請求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認可。
本局對請求人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
證據1至證據2為專利權文本及有效憑證,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3-5為請求人主體信息,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6為請求人提供的被控侵權產品圖片,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能否達到證明目的,結合全案綜合認定。
經審理查明:
1、請求人真地道公司系實用新型專利“抗菌直飲水管”(專利號:ZL202322425490.7)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23年9月7日,授權公告日為2024年3月19日,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ZL202322425490.7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為:抗菌直飲水管,本實用新型產品的用途:通過抗菌機構,可以在直飲水管使用時,將銅離子緩慢的釋放到直飲水中,克制細菌的活性和繁殖再生,達到殺菌的作用,進而防止直飲水中菌群的產生,也防止直飲水管的內壁上菌落產生,保證飲水人的安全。本實用新型專利的設計要點: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抗菌直飲水管,包括外層和內層,所述外層設置在內層的外側用于對直飲水管進行保護,所述外層的結構設置為三層,所述外層包括上層、下層和保溫層,所述保溫層設置在上層和下層之間,上層設置在直飲水管的最外側,下層設置在外層和內層之間;抗菌機構,設置在內層的內壁上用于降低直飲水中的細菌含量。所述抗菌機構包括設置在內層內壁上的抗菌層,所述抗菌層的內壁與直飲水相接觸,所述抗菌層的材質設置為納米氧化銅材質。所述內層和外層之間設置有一號加強層和二號加強層,所述一號加強層的外側與外層的下層固定連接,所述一號加強層的內壁與二號加強層的外側固定連接,所述二號加強層的內壁與內層的外側固定連接,所述一號加強層和二號加強層的材質均設置為無規共聚聚丙烯材質。所述保溫層設置在外層內用于防止水管內的直飲水受到外界的影響,所述保溫層的材質設置為玻璃棉材質。所述內層的材質設置為聚丁烯材質。所述外層的上層外側設置有用于阻燃的防火涂層。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抗菌直飲水管的切開示意圖;圖2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抗菌直飲水管的橫截面示意圖;圖3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抗菌直飲水管的剖視示意圖;圖4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抗菌直飲水管的A部分放大示意圖。圖中:1、外層;2、一號加強層;3、二號加強層;4、抗菌層;5、內層;6、保溫層。




2、被請求人恒線易購公司投放至代理商的PP-R抗菌管的商品銷售宣傳照片如下:


3、被請求人長沙恒線易購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法定代表人伍四清,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其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為:電線、電纜經營;配電開關控制設備銷售;建筑裝飾材料銷售;建筑材料銷售;五金產品批發;金屬材料銷售;電工器材銷售;五金產品零售;燈具銷售;衛生潔具銷售。
4、口審中,恒線易購公司承認被控侵權產品由其銷售、許諾銷售,本局組織雙方當事人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圖片進行比對,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實用新型設計構成近似,被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設計存在不同點,不構成近似。
以上事實有請求人提交的ZL202322425490.7專利證書、專利年費票據、本局口頭審理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局認為:
1、請求人真地道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經授權公告成為涉案專利ZL202322425490.7“抗菌直飲水管”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被控專利侵權行為認定
在本案中請求人真地道公司主張被請求人銷售、許諾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抗菌直飲水管”,恒線易購公司亦承認被控侵權產品由其銷售、許諾銷售,故對請求人真地道公司主張被請求人恒線易購公司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確認。
3、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本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實用新型專利“抗菌直飲水管”(專利號:ZL202322425490.7)保護的產品均為抗菌水管,可以進行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用途、設計結構和材質與該專利相似,但其外層相差兩層,也沒有玻璃棉材質設置的保溫層,導致技術功能減弱,因此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恒線易購公司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本局作出行政裁決如下:
被請求人恒線易購公司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依法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合議組長:成軍
審 理 員: 熊志勇
審 理 員:廖四文
寧鄉市知識產權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鄒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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