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長寧知法裁字(2024)02號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案號:長寧知法裁字(2024)02號
請求人:湖南電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寧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站前路(湖南恒利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內)。
法定代表人:鄧國興,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國興,總經理。
被請求人:長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寧鄉縣經濟開發區車站路。
法定代表人:唐匯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英杰,副總助理。
案由:發明專利“一種水基淬火液及其制備方法和使用方法”(專利號:ZL202010349060.X)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就其發明專利:“一種水基淬火液及其制備方法和使用方法”(專利號:ZL202010349060.X)與被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本局于202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組成合議組。并于2024年11月12日進行了口頭審理,請求人法定代表人鄧國興與被請求人委托代理人朱英杰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現本案已審結。
請求人湖南電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耐磨公司”)稱被請求人長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川超硬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與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同的產品。請求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被請求人百川超硬公司辯稱:被控侵權產品與被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存在根本的區別,被控侵權產品的主要成分為聚丙烯酸酯,并不是專利保護的水基淬火液主要成分聚丙烯酸鈉,其他輔助成分在成分及配比都存在一定差異。因此,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該專利的保護范圍。
請求人電力耐磨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發明專利證書
證據2:發明專利繳費憑證
證據1-2擬證明請求人專利保護范圍及有效性;
證據3: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據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證據3-5擬證明請求人身份主體信息;
證據6:被控侵權產品官網宣傳照片
證據6擬證明被請求人侵權事實。
被請求人質證如下:對證據1-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控產品侵權。
被請求人百川超硬公司未提交證據。
為查明本案事實,本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0日到位于寧鄉縣經濟開發區車站路的百川超硬公司辦公室進行調查取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1份,被請求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請求人電力耐磨公司和被請求人百川超硬公司對本局調處過程及筆錄、被請求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認可。
本局對請求人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
證據1至證據2為專利權文本及有效憑證,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3-5為請求人主體信息,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6為請求人提供的被控侵權產品圖片,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能否達到證明目的,結合全案綜合認定。
經審理查明:
1、請求人電力耐磨公司系發明專利“一種水基淬火液及其制備方法和使用方法”(專利號:ZL202010349060.X)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20年4月28日,授權公告日為2022年1月21日,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ZL202010349060.X發明專利的名稱為:一種水基淬火液及其制備方法和使用方法,本發明專利產品的用途:水基淬火劑是一種液態的有機聚合物和腐蝕抑制劑組成的水溶性溶液。淬火劑主要用于各類碳素鋼、低合金鋼、彈簧鋼、軸承鋼制工件做增體浸淬和感應加熱淬火。當用淬 火劑的稀釋溶液冷卻熱的金屬時,液體有機聚合物會在金屬表面沉積,形成一層薄膜,可通 過調節淬火液的溫度或攪拌程度來控制冷卻。 [0003] 目前,水基淬火液大多采用聚醚類有機聚合物,在使用過程中會因為產生逆溶性 而附著工件表面造成大量的淬火劑浪費;且現有淬火液具有淬透性差、淬后工件具有較高 的熱應力等缺點,容易出現開裂的情況。本發明的目的是克服上述技術缺陷,提供一種水基淬火液,能有效去除工件表面 的有機殘留物,減少淬火液的浪費;且能提高淬透性和淬硬性,提高工件的力學性能,并能有效防止工件淬裂。本發明專利的設計要點: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1)本發明提供的水基淬火液,在淬火介質中加入了無機物,提高了工件的淬透性和淬硬性,使工件具有良好的力學性能,且無機物中選用氯化鈣的效果優于其他氯化物;(2)聚丙烯酸鈉的分子量對于冷卻速度具有較大影響,當聚丙烯酸鈉的分子量在 5000-8000時,在低溫區域的淬火速度低于15℃,接近于油淬火溫度,使工件具有良好的淬透性;當聚丙烯酸鈉的分子量在10000-12000時,在400-600℃的冷卻速度低于其分子量在5000-8000的冷卻速度,在低于400℃的冷卻速度高于分子量在5000-8000的冷卻速度,且高于油冷的冷卻速度,因此工件的淬透性稍差。采用本發明提供的水基淬火液對高鉻合金材料進行淬火,所得淬火材料金相組織均勻;且由于無機物的加入,能有效改善中高溫的冷卻速度,減少淬火過程中的熱應力和組織應力,使淬火后無裂紋現象。
2、被請求人百川超硬公司在公司官網上宣傳的水基淬火液照片如下:
3、被請求人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為2004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唐匯德,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其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為:超硬材料及制品、機電設備、五金工具、建材的生產、銷售;自營和代理一般經營項目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等。
4、口審中,百川超硬公司承認被控侵權產品由其生產、銷售,本局組織雙方當事人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圖片進行比對,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發明成份構成近似,被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存在不同點,不構成近似。
以上事實有請求人提交的ZL202010349060.X專利證書、專利年費票據、本局口頭審理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局認為:
1、請求人電力耐磨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經授權公告成為涉案專利ZL202010349060.X “一種水基淬火液及其制備方法和使用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被控專利侵權行為認定
在本案中請求人電力耐磨公司主張被請求人生產、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一種水基淬火液及其制備方法和使用方法”,百川超硬公司亦承認被控侵權產品由其生產、銷售,故對請求人電力耐磨公司主張被請求人百川超硬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確認。
3、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本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發明專利保護的產品均為水基淬火液,可以進行比對。盡管被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存在不同點,但被控侵權產品的用途、成份與該專利高度相似,根據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所以,可以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發明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被請求人百川超硬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本局作出行政裁決如下:
責令被請求人長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ZL202010349060.X “一種水基淬火液及其制備方法和使用方法”發明專利產品的行為。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議組長:成軍
審 理 員: 鄒靜
審 理 員:廖四文
寧鄉市知識產權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熊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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