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關于印發<寧鄉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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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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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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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寧鄉市科技計劃項目規范化管理,提高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效率和實施成效,保證管理公開、公正、科學、合理,根據《關于印發<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湘科〔2016〕107號)和《長沙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長沙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長科發〔2019〕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以市科技發展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內由相關單位承擔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非專項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寧鄉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工作。
第四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遵循公正公開、規范高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五條?市科技計劃項目采取前資助、事后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事后立項事后補助)兩類資金支持方式,并根據支持方式的不同進行分類管理。資金管理按《寧鄉市工業、科技扶持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聯〔2018〕2號)執行。
第二章 計劃類別
第六條?市科技計劃項目按照重大專項、科技創新引導計劃、基礎研發計劃、產學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轉化計劃和指令性計劃等進行分類支持。
(一)重大專項。聚焦寧鄉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主要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卡脖子技術攻關、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項目。
(二)科技創新引導計劃。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支持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業化。
(三)基礎研發計劃。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開展重點技術開發與產品研發,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性研究等。
(四)產學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轉化計劃。支持我市企業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技術合作,支持企業引進科技成果在寧轉化和產業化。
(五)指令性計劃。主要支持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或會議紀要形式確定的重點工作和應急性任務,上級科技主管部門要求配套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章 職責界定
第七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各方包括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科技服務機構、評審或咨詢專家等。
第八條?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對項目進行管理。其職責包括:
(一)編制市科技計劃項目年度申報指南;
(二)組織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工作,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資金;
(三)組織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
(四)公開、公平、公正地組織或委托科技服務機構組織開展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項目推薦單位是指項目承擔單位所屬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寧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發局或寧鄉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發局。其職責包括:
(一)負責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材料初審、項目真實性審查及推薦工作;
(二)協助市科技局做好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是指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其職責包括:
(一)負責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按進度要求完成約定任務;
(二)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項目推薦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接受市科技局及相關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等;
(三)市科技計劃項目完成后,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做好項目產生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第十一條?科技服務機構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其職責包括:
(一)遵守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根據市科技局的委托及自身法定職責,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項目受理、評審、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客觀、及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評審或咨詢專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務機構聘請或委托,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活動的專家。其職責包括:
(一)依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或咨詢意見,并對評審或咨詢意見負責;
(二)依法尊重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采用專家評審制和行政審定制相結合的方式。立項程序一般包括項目申報指南的編制與發布、項目申報、項目推薦、項目受理、現場考察、專家評審、行政審定、公示、行文下達。非專項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和指令性計劃項目的立項程序一般按照項目申報、項目推薦、業務科室核查、行政審定、公示、行文下達的程序進行。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參照《長沙市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辦法》(長科發〔2019〕56號)執行。指令性計劃項目按市委、市政府文件或會議紀要形式或上級科技主管部門文件要求實行。
第十四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編制與發布。市科技局計劃與監督管理科根據市科技發展規劃、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編制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并在寧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
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需明確各類科技計劃支持方向和范圍、申報單位和項目的條件、申報時間與方式、資金支持方式(或標準)等。
第十五條?項目申報。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寧鄉市注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或者市委、市政府批準予以立項支持的其他單位。
2、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發優勢,并有研發經費投入,納入研發統計的規模以上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不能為零。
3、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4、具有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包括科研人才隊伍、場地、資金和技術裝備等。
5、無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的不良記錄。
6、無未驗收的市科技計劃項目或逾期六個月以上未驗收的上級科技計劃項目。
(二)申報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的項目符合國家、省、長沙市和寧鄉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發展規劃和市年度科技項目申報指南要求。
2、申報的項目未獲得本級財政資金資助。
3、申報的項目未獲得湖南省科技廳、長沙市科技局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支持。
4、申報的重大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其他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的起始日期應在申報指南發布日期之后。
5、項目首席專家在同一時期負責的項目不能超過3個。
(三)申報項目的預算經費應符合以下要求
1、自籌經費與申請支持經費的比例,工業項目應是5倍以上,農業項目應是3倍以上。
2、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總額超過直接經費10%時,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3、勞務費開支范圍是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成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
第十六條?項目推薦。項目推薦單位向市科技局推薦市科技計劃項目前應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核實申報單位和項目的真實性、申報單位是否有失信行為或生產經營出現異常等。由項目推薦單位簽署推薦意見、部門領導簽名,并加蓋公章后,推薦至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
第十七條?項目受理。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對照項目申報指南,審查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理性和項目的創新性,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受理。
第十八條?現場考察。市科技局主管業務科室負責對已經受理的項目進行現場考察,主要核查項目承擔單位的生產運營情況、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項目申報材料中需要核實的原件等內容。
現場考察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報材料的要求準備原件備查。現場考察時,主管業務科室應當留存現場考察照片或視頻資料。市財政局和派駐紀檢組應當派人對現場考察工作進行監督。現場考察結束后,主管業務科室作出考察結論,并根據每批次計劃立項的數量,擬定專家評審項目清單,提交市科技局黨組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專家評審。市高新技術發展中心組織或委托科技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通過現場考察的項目進行技術和財務評審,評審采取答辯評審或材料評審的方式,評審綜合評分得分60分(含)以上的項目方可作為立項備選項目。
第二十條?行政審定。市科技局根據專項資金預算情況,按擇優原則進行會審,在立項備選項目中確定擬立項項目和資助標準,提出立項和資金資助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公示。經審定后的擬立項項目應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如有異議,可向市科技局實名書面提出,由市科技局進行核實,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議,復議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二條?行文下達。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不成立的市科技計劃項目,下達立項文件。其中,前資助項目、事后立項事后補助項目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聯合行文下達,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由市科技局行文下達。項目立項后,前資助項目、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承擔單位需與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共同簽訂《寧鄉市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對于前資助項目,簽訂任務書后撥付資金;對于事后立項事后補助項目,行文下達后直接撥付資金;對于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驗收合格后再撥付資金。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局應對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和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對事后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不再組織過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在過程管理中,市科技局計劃與監督管理科應當通過培訓、資料查閱、約談和現場考察等形式監督管理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為承擔單位提供指導服務。
第二十五條?重大專項實行中期評估制度,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采取現場察看和材料檢查的方式,集中進行中期評估。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照項目實施進度和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各項指標,撰寫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對于需要滾動支持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在撥付下一年度支持資金前進行中期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給予支持,評估不合格的取消支持,項目結題。
第二十六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無正當理由不按計劃進度實施的,市科技局應下達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時整改,項目終止;對已經撥付資助資金的前資助類項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資金,將項目承擔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列入科研失信名單。
第二十七條?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的承擔單位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經過努力無法按任務書要求實施項目,應及時申請變更或終止任務書,報市科技局審查批復。對于終止任務書的項目,視情況收回尚未使用的項目資金。
第二十八條?實行重大事項調整報批制度。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果項目承擔單位(含名稱變更)、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含骨干)、項目實施期限、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發生變化,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項目實施的重要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報告,市科技局應當給予批復。其中,重大專項申請延期的時間最多不超過1年。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局應當依據項目任務書進行驗收,對任務書中約定的任務和相關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采取會議評審或現場評審的方式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項目驗收每年分兩批集中組織進行,市科技局計劃與監督管理科應當定期發布驗收通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時提交驗收材料。驗收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立項文件及計劃項目任務書;
(三)項目實施技術報告和工作總結;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
(五)進一步組織研究或產業化的內容和建議;
(六)附件材料。包括項目實施情況表、審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技術指標相關附件材料、經濟指標的相關附件材料、預期成果的相關附件材料以及其他附件材料。
第三十二條?驗收結論分為合格、結題和不合格三類。項目任務書任務和相關指標基本完成,經費使用合理,且驗收綜合評分在60分以上的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為合格。第一次驗收未通過的項目由市科技局下達整改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6個月內完成整改,重新申請驗收,第二次驗收未通過,驗收最終結論為不合格。對于按第二十七條終止任務書的項目結論為結題。
第三十三條?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驗收不合格:
(一)原則上完成約定任務不到70%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配套經費不落實的;
(四)預期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無科學價值或實用價值的。
第三十四條?市科技計劃前資助類項目和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任務書執行期滿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個月內向市科技局申請驗收。項目執行期未滿且已經完成約定任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事后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不組織項目驗收。
(一)無正當理由,項目任務書執行期滿后6個月仍未申請驗收的和第一次驗收未通過后6個月內未申請第二次驗收的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將作驗收不合格處理。
(二)項目任務書執行期超過6個月仍未申請驗收和第一次驗收未通過后6個月內未申請第二次驗收的前資助項目視為拒不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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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于驗收不合格的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不給予資金補助,并終止項目;對于驗收不合格的前資助類項目,視情況收回尚未使用的項目資金,并且從驗收不合格確認之日起2年內限制申報科技項目;對于拒不驗收的前資助類項目,追回支持資金,將項目承擔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列入科研失信名單,取消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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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市科技計劃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類項目驗收合格,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部門依據項目任務書和驗收結果,撥付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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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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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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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要嚴格履行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對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路徑和實驗數據等進行記錄,并整理形成科技報告,作為年度實施情況總結以及中期評估和驗收材料。及時匯報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發現或取得的重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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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應實現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過程的全覆蓋,建立失信名單管理庫。有弄虛作假,無正當理由不按任務書要求實施項目,挪用、套取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等情況的項目承擔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將列入科研失信名單,并且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直到實施聯合懲戒。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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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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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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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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