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農(動監)罰〔20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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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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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寧農(動監)罰〔2026〕1號 |
劉建平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 |
劉建平 |
2026年1月9日,在寧鄉市喻家坳鄉喻家坳村月亮灣組集鎮路旁停放的一輛號牌為湘HYK428紅色輕型倉柵式貨車上查獲了一批生豬。經初步調查得知,生豬貨主及承運人均是當事人劉建平,清點共有8頭生豬,均為白色生豬,所有生豬均佩戴有畜禽標識,總重量1448kg,來自益陽市桃江縣馬跡塘鎮一小型養殖場。執法人員當場要求當事人提供該批生豬的《動物檢疫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動物檢疫證明》。當日,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執法人員當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現查明:2026年1月9日,當事人經營了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8頭(1448kg),寧鄉市價格認證中心根據市場行情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寧價認評〔2026〕1號)綜合認定涉案生豬貨值為17955.00元。 |
處罰種類: 罰款3770.55元(貨值金額21%)。 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 3.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農發〔2025〕 65 號)“十一、動物防疫檢疫,序號10,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裁量階次:一般處罰;適用條件:初次發生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體處罰標準:并處不超過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七十的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至五倍的罰款。”的規定。 |
你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在寧鄉市農業農村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后,憑該繳款通知單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你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寧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機關名稱:寧鄉市農業農村局處罰決定日期:2026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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