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農(農產品)罰〔2025〕4號
??寧鄉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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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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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寧農(農產品)罰〔2025〕4號 |
劉立枚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銷售農藥化學物質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 |
劉立枚 |
本機關于2025年12月9日在當事人劉立枚的蔬菜種植基地進行監督抽樣。2025年12月16日,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NY2515608),當事人劉立枚基地銷售辣椒所檢項目毒死蜱,依據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的規定,判為不合格品。2025年12月17日,本機關派出執法人員將檢驗結果告知當事人劉立枚,當事人對檢測結果表示無異議。經調查,當事人在種植該批辣椒植株時就噴施了高氯·毒死蜱農藥,于2025年11月20日開始采收辣椒,大約0.5畝,產量約為40斤,涉案貨值140元,已銷售25斤,銷售單價3.5元每斤,銷售所得共計87.5元。本機關執法人員聯合當地政府部門監督當事人對5個大棚的辣椒植株及其果實(15斤)進行了銷毀。 |
處罰種類: 1.沒收違法所得87.5元; 2.罰款1850元; 罰沒款合計1937.5元。 認定依據: 1.《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農發〔2025〕65 號)三、農藥“序號:27;違法行為: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基礎處罰(處理):責令改正;裁量階次:從輕處罰;符合從輕情形的;具體處罰標準: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 5 萬元至 6.5 萬元的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不超過 0.3 萬元的罰款”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農發〔2025〕65 號)一、農產品質量安全“序號:12;違法行為: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基礎處罰(處理):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裁量階次:減輕處罰;適應條件:初次違法,涉案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超過兩千元且違法所得不超過五百元(對農戶,貨值金額不超過一千元且違法所得不超過二百元);未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未對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產生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處理,主動追回已銷售的涉案農產品,對尚未售出的涉案農產品進行銷毀的;具體處罰標準:并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對農戶,并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的規定。 |
你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該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機關名稱:寧鄉市農業農村局處罰決定日期:2026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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