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農(農產品)罰〔2025〕2號
?寧鄉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2026年2月)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
1 |
寧農(農產品)罰〔2025〕2號 |
戴國強銷售農藥化學物質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 |
戴國強 |
本機關于2025年11月19日在當事人戴國強的蔬菜種植基地進行監督抽樣。2025年12月2日,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安全檢驗測試中心(杭州)出具的檢驗報告(No:C202514895001)內容顯示,當事人戴國強基地銷售芹菜經檢驗,依據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的規定,判為不合格品。2025年12月4日,本機關派出執法人員將檢驗結果告知當事人戴國強,當事人對檢測結果表示無異議。經調查,當事人種植的該批次芹菜于2025年11月開始采收,該批次芹菜種植大約200斤,涉案貨值300元,已銷售132斤,銷售單價1.5元每斤,銷售所得共計198元。本機關執法人員聯合當地政府部門監督當事人銷毀了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芹菜有60斤左右。 |
處罰種類: 1.沒收違法所得198元; 2.罰款200元; 罰沒款合計398元。 認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農發〔2025〕65 號)一、農產品質量安全“序號:12;違法行為: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基礎處罰(處理):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裁量階次:減輕處罰;適應條件:初次違法,涉案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超過兩千元且違法所得不超過五百元(對農戶,貨值金額不超過一千元且違法所得不超過二百元);未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未對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產生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處理,主動追回已銷售的涉案農產品,對尚未售出的涉案農產品進行銷毀的;具體處罰標準:并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對農戶,并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的規定。 |
你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該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機關名稱:寧鄉市農業農村局處罰決定日期:2026年2月4日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