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農(漁政)罰〔202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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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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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寧農(漁政)罰〔2025〕66號 |
趙洪強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案 |
趙洪強 |
2025年11月27日8時35分許,本機關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在寧鄉市玉潭街道香山社區溈江河段的南門橋下(屬禁捕水域)查獲當事人趙洪強正使用禁用漁具(鉤刺耙刺,俗稱可視錨魚設備)進行捕撈,現場查獲可視錨魚設備1套,無漁獲物。同日,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現查明:2025年11月27日8時35分許,當事人趙洪強在寧鄉市玉潭街道香山社區溈江河段的南門橋下(屬禁捕水域)使用1套可視錨魚設備實施了捕撈行為,無漁獲物,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
處罰種類: 罰款2000.00元?!?/span> 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2.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漁業)》“序號:3;違法情節: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初次違法或者捕撈漁獲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價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標準: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捕撈漁獲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钡囊幎?。 |
你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在寧鄉市農業農村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后,憑該繳款通知單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你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寧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機關名稱:寧鄉市農業農村局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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