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農(漁政)罰〔202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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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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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寧農(漁政)罰〔2025〕64號 |
任開益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案 |
任開益 |
2025年11月18日19時30分許,本機關執法人員聯合寧鄉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員及志愿者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打擊非法捕撈行動,在寧鄉市大屯營鎮江灣村譚公垛靳江河段(屬禁捕水域)發現當事人任開益正利用1條黑色輪胎內胎、1個不銹鋼腳盆使用網具進行捕撈,現場查獲有黑色輪胎內胎1條、不銹鋼腳盆1個、三重刺網4副(均長80米/高3米),無漁獲物。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并對當事人用于捕撈的黑色輪胎內胎1條、不銹鋼腳盆1個、三重刺網4副(均長80米/高3米)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和拍照取證。同日,寧鄉市森林公安局出具了《情況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三條第三款及湖南省檢一部《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檢察官聯席會議紀要》中“關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認定問題”部分的論述,當事人任開益積極配合調查,且自愿接受行政處罰,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宜作為犯罪處理,建議由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2025年11月18日,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現查明:2025年11月18日19時30分許,當事人任開益在寧鄉市大屯營鎮江灣村譚公垛靳江河段(屬禁捕水域)利用1條黑色輪胎內胎和1個不銹鋼腳盆實施了使用禁用的漁具(4副三重刺網)進行捕撈的行為,無漁獲物,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
處罰種類: 罰款2000.00元。 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2.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漁業)》“序號:3;違法情節: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初次違法或者捕撈漁獲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價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標準: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捕撈漁獲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
你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在寧鄉市農業農村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后,憑該繳款通知單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你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寧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機關名稱:寧鄉市農業農村局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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