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農(漁政)罰〔202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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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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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寧農(漁政)罰〔2025〕63號 |
黎望東在非禁捕區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案 |
黎望東 |
2025年11月12日,本機關執法人員收到寧鄉市資福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移交的《違法線索函》:2025年11月8日3時許,當事人黎望東在寧鄉市資福鎮七星村觀音殿烏江河段(非禁捕水域)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現場發現背包式電魚機1套,漁獲物(鯉魚、鯽魚等小雜魚)12kg在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稱重取證后已作無害化處理。2025年11月13日,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現查明:2025年11月8日3時許,當事人在寧鄉市資福鎮七星村觀音殿烏江河段(非禁捕水域)實施了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行為,其捕撈的漁獲物(鯉魚、鯽魚等小雜魚)12kg在寧鄉市資福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稱重取證后已作無害化處理,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
處罰種類: 罰款4000.00元。 認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2.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漁業)》“序號:1;違法情節: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主動上交作業的工具,捕撈漁獲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價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標準: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捕撈漁獲物十公斤以下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下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
你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在寧鄉市農業農村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后,憑該繳款通知單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你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寧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機關名稱:寧鄉市農業農村局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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