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3-00261
- 統一登記號:
- 公開責任部門:
- 公布日期:2023-11-10
- 生 效 日 期:2023-11-10
- 文 號:
寧鄉市醫保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記錄原則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準確的原則。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利用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臺等載體,采取紙質、電子等方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使用執法文書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各個環節和各項活動,并對特殊執法環節使用電子設備同時進行記錄。
二、程序啟動的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要求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及理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
申請人依法可以口頭申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經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確認內容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記錄:
(一)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執法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申請時間、審查決定意見等內容,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二)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錯誤的,應當書面記錄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更正材料名稱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三)決定當場或者在5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制作補正材料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補正的理由、內容等,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三、調查取證的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件號碼及出示情況應當在調查取證相關筆錄中載明。
因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確需勘查現場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載明。
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下列調查取證活動,應當制作相應執法文書予以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二)詢問證人的,應當制作證人證言;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等文書;
(四)現場檢查(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五)抽樣取證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通知書及抽樣物品清單等文書;
(六)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機構和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書等文書;
四、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行政執法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后,應當制作調查取證終結報告等文書,詳細記錄調查取證情況。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審批文書,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附有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制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記錄。
對涉及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執法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制作專家論證會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執法決定前,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等權利的,應當制作告知書,當事人放棄相關權利的,應當書面記錄。
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事實和證據;
(三)適用依據;
(四)決定內容;
(五)履行方式和時間;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機關印章和決定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五、執行與送達的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進行記錄。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核實簽收人身份后記錄在送達回證上,并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條件許可情況下,在受送達人簽收時,可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對送達過程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也可以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方式,郵寄文件清單上應當寫明行政執法文書的名稱及文號,并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六、管理與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對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加強對行政執法實施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監督,同時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范圍,并對未按要求實施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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