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1-00003
- 統一登記號:
- 公開責任部門:寧鄉市喻家坳鄉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12-31
- 生 效 日 期:2021-01-01
- 文 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轉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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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我省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風險能力,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全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統一規范。建立統一規范、高效便民的工傷保險工作體系,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制,實現服務均等化、業務規范化、管理精準化。
??職責明晰。建立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邊界清晰的分級管理責任制,強化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工傷保險工作的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屬地責任。
??缺口分擔。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對市州基金缺口進行適當調劑,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時建立基金缺口分擔機制。
??強化考核。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推進各地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工傷待遇支付等各項工作責任落實。
??二、工作目標
??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在基金管理上,實行市(州)級統收統支,在省級建立調劑金,用于調劑解決各市州和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
??三、主要內容
??(一)工傷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市(州)級統收統支管理。
1.工傷保險基金市(州)級統收。工傷保險基金市(州)級統收是指各市州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市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市州財政專戶),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項目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工傷保險基金市(州)級統支。工傷保險基金市(州)級統支是指市州財政專戶統一撥付市州及各縣市區各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省財政專戶撥付省本級各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按季度向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用款申請。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含市本級用款申請)報市州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市州財政專戶統一撥付至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至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按季度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省財政專戶撥付至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省、市州及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出工傷保險基金。
3.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和責任分擔。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州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建立工傷保險基金責任分擔機制,合理確定市州、縣市區政府對工傷保險基金缺口的分擔責任,責任分擔的具體辦法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負責制定,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4.完善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建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工傷保險費收入的5%提取作為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結存規模控制在上年度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額的25%至50%左右。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用于調劑市州和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缺口和較大以上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根據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運行情況,可對省級調劑金提取比例適時進行調整。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二)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和機場等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原已開展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試點工作的市州在全省統一政策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建立全省統一、可浮動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全省工傷保險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按0.6%、0.9%、1.2%、1.4%、1.7%、2.1%、2.4%、2.6%執行。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統一按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8‰執行。
??實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期間,現行費率低于基準費率的,按現行費率執行;現行費率高于基準費率的,按基準費率執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到期后,全省實行統一的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可根據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對基準費率標準適時調整。
??實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制度,各市州在統一費率的基礎上可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工傷保險費收支、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進行浮動。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四)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市州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工傷認定工作。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授權縣市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市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縣市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應報市州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省本級參保單位職工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應由屬地市州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并報省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備案。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勞動能力初次(復查)鑒定工作。省本級參保職工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初次(復查)鑒定,按照屬地原則分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州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和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省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工作,并指導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開展工作。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國家、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涉及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無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相關待遇核發基數。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未公布的,可暫按上年度計發標準核發相關待遇,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相關待遇再據實結算。
??(六)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制,統一經辦標準、規范業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省本級各項經辦工作,并指導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業務。全省各級工傷保險部門使用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財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省級集中管理、業務財務無縫對接,工傷保險待遇聯網結算。
??(七)統籌開展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管理等相關工作。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謀劃并組織開展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等相關工作;要統籌管理全市州范圍內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督促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強化協議機構監管,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部署安排,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要注重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要強化隊伍建設,配備必要力量,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二)加強宣傳引導。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是一項系統性、深層次的重大改革,涉及人群廣、社會關注度高。相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注重輿論導向。
??(三)加強風險防范。各地要認真研判推進省級統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審計,規范基金的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風險。省級統籌實施過程中,遇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省級相關部門。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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