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0014349/2024-58935
- 統一登記號:
- 公開責任部門:
- 公布日期:2024-02-02
- 生 效 日 期:2024-01-08
- 文 號:雙政發〔2024〕1號
寧鄉市雙江口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雙江口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
各村(社區)、部門單位:
現將《雙江口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職責分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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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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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江口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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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雙江口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單位職責,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責任單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二、明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分管領導和兒童督導員。[責任單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三、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實質性運行,明確人員,統籌全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責任單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四、明確村(社區)兒童主任的工作職責,壓實村(社區)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應承擔的職能職責。[責任單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社會事務辦]
五、全面摸排全鎮重點對象底數,包括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低保兒童)、單親家庭、離異(喪偶)再婚家庭未成年人,建立臺賬。[責任單位:社會事務辦、中心學校、村(社區)]
六、對摸排出來的重點對象納入網格管理,開展全覆蓋動態關護,落實未成年人“三幫一”(老師幫教、干部幫扶、鄰長(志愿者)幫助)舉措,結合“三亮三比”“三長制”工作,開展常態化走訪,一個月不少于一次。[責任單位:黨建辦、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中心學校、村(社區)]
七、全面摸排轄區內未成年人未上戶情況,協助辦理好未成年人落戶工作。[責任單位:派出所、村(社區)]
八、做好困境兒童摸底排查,確保困境兒童生活兜底保障“應保盡保”。[責任單位:社會事務辦、村(社區)]
九、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和健康培訓,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指導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責任單位:婦聯、社會事務辦、中心學校、雙江口中心衛生院、朱良橋衛生院、村(社區)]
十、利用屋場會、“村村響”等方式全方位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責任單位: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村(社區)]
十一、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責任單位:派出所、村(社區)]
十二、對監護不力和因突發事件影響造成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村(居)民委員會要指定近親屬代為監護或按法定程序轉入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臨時監護。[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社會事務辦、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區)]
十三、落實校園實行封閉化管理。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線下教育培訓機構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應急安委辦、社會事務辦、中心學校、市監所、派出所、村(社區)]
十四、常態化開展學生生理知識、法律知識、安全知識、心理健康、防性侵、防溺水、防網絡沉迷、防網絡詐騙、警示教育等宣傳和培訓。[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應急安委辦、社會事務辦、行政執法隊、中心學校、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區)]
十五、掌握學生在校動態,及早介入化解學生之間的矛盾糾紛,預防校園欺凌、暴力事件發生。對特殊學生進行心理輔導和針對性幫教活動。[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中心學校、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區)]
十六、加強校車隱患排查治理,集中整治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全面做好中小學校和有交通安全隱患的學校上放學時段的高峰護學。[責任單位:應急安委辦、行政執法隊、中心學校、派出所、交警中隊、交管站、村(社區)]
十七、加強校園周邊整治,堅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售賣管制刀具、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提供免費寄存手機、出租手機服務;[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派出所、市監所、村(社區)]
十八、做好轄區內未滿十六周歲學生“控輟保學”、職業教育工作。[責任單位:社會事務辦、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中心學校、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區)]
十九、全面摸排轄區內住宿經營場所(旅館、賓館、酒店)、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電競酒店)、酒吧、營業性娛樂場所(KTV)、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紋身服務等重點場所,建立場所臺賬,明確專人包干負責,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加強周末、節假日、寒暑假等重點時段巡查,嚴防未成年人進入。[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社會事務辦、派出所、市監所、村(社區)]
二十、做好轄區內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從業人員的入職查詢,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情況的,一律不得聘用,已經聘用的一律解聘。[責任單位:社會事務辦、中心學校、雙江口中心衛生院、朱良橋衛生院、派出所、村(社區)]
二十一、全體機關干職工、轄區內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學校、醫院、幼兒園、培訓機構、校車服務提供者、托育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單位從業人員嚴格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同時告知,未履行報告職責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社會事務辦、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應急安委辦、中心學校、雙江口中心衛生院、朱良橋衛生院、派出所、村(社區)]
二十二、全面摸清并掌握本轄區內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高危群體(有犯罪前科、酗酒、賭博、暴力行為、獨居男性、分散供養男性特困人員,以及其他有劣跡的中青年等),建立臺賬,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織密保護網。[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區)]
二十三、嚴厲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強奸、猥褻等性侵類犯罪。嚴厲打擊組織、教唆、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預防和打擊使用童工違法行為。嚴厲打擊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套路貸”、網貸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中心學校、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區)]
二十四、對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積極引導專業社會工作者參與相關保護工作。[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社會事務辦、中心學校、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區)]
二十五、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被害人有關內容的隱私保護。[責任單位: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辦、社會事務辦、中心學校、派出所、司法所、雙江口中心衛生院、朱良橋衛生院、村(社區)]
二十六、充分發揮兒童之家的陣地作用,促進兒童健康成長。[責任單位:社會事務辦、村(社區)]
二十七、落實產前篩查和新生兒新生兒疾病免費篩查,做好兒童健康管理,規范預防接種。[責任單位:社會事務辦、雙江口中心衛生院、朱良橋衛生院、村(社區)]
二十八、及時收集涉未成年人問題線索,做好涉未成年人突發敏感輿情的應對處置,防范化解輿情風險。[責任單位:政務中心、宣傳、社會事務辦、中心學校、村(社區)]
二十九、廣泛發動轄區內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五老”、社會賢達、道德模范、志愿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的宣傳、關護、幫助。[責任單位:鎮人大、政協、宣傳、黨建辦、村(社區)]
三十、對完成未成年人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鎮村兩級干部要嚴肅追責。[責任單位:紀檢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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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雙江口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2.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3.雙江口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
4.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工作職責
5.兒童主任工作職責
6.村(社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職能職責(節選)
7.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
8.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節選)
9.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宣傳重點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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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江口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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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 ?問:文再明
組 ?長:楊一帆
副組長:李 ?雙 ?陳 ?昆 ?鐘建軍 ?謝 ?宇 ?尹擁軍
鄧 ?坤 ?何臻繁 ?尹 ?翔 ?劉 ?智(常務)
溫 ?馨 ?何 ?艷 ?夏 ?笑
成 ?員:各線辦(中心、所)主任(所長)
部門單位負責人、各村(社區)總支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社會事務辦,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劉奮強任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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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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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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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
2.統籌協調全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協調推進有關單位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有關政策、法律、法規;
4.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落實情況,做好侵害未成年合法權益重大案件處理工作;
5.指導各有關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對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追責問責;
6.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宣傳教育和表彰獎勵工作;
7.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未保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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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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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江口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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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長:劉 ?智
副 站 長:劉奮強
成 ???員:劉岱軍 ?劉 ?欣 ?黃初知??彭利圓 ?肖 ?艷
劉志勇 ?各村(社區)總支書記
工作人員:王 ?偉 ?程 ?丹 ?那 ?丹 ?付 ?宇
??????????各村(社區)兒童專干
保護熱線:0731-87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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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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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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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籌未保工作。作為鄉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兒童福利工作的執行機構,落實鄉鎮(街道)范圍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和兒童福利相關工作,制訂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指導和督促村(社區)依法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負責村(社區)兒童主任的管理,做好選拔、指導、培訓、考核等工作;指導村(社區)兒童之家建設和服務。
2.監測風險兒童。建立本轄區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信息臺賬,摸排不良行為未成年人信息,監測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方面存在的風險,對鄉鎮(街道)內陷入困境等風險未成年人,做好“一人一檔”信息登記并定期探訪,提供相應的家庭教育支持和社工服務。
3.履行強制報告。對鄉鎮(街道)內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等情況,第一時間打110報警或向派出所報告,并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做好信息記錄和報告登記。
4.組織風險評估。定期組織風險等級評估,對鄉鎮(街道)內主動發現、求助以及各種渠道通報的未成年人傷害或疑似傷害案件進行傷害等級評估。
5.提供緊急干預。在鄉鎮(街道)內發生未成年人安全保護突發事件時,第一時間發現報告并應急處置;在遇到未成年人傷害有致命危險時,緊急帶離危險現場,或進行緊急庇護;在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傷害時,視傷情及時聯系或安排送往相關醫院進行治療,并督促保留證據。
6.協助維權服務。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各類未成年人保護與服務的法律法規;主動接待政策咨詢,協助申請辦理各類未成年人救助和保護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打擊利用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兒童主任、社會工作者等主體落實強制報告,協調聯系法律顧問等資源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相應的維權服務。
7.提供心理輔導。開展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心理健康服務,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情緒輔導,引導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表達自身感受;對遭受嚴重心理、精神創傷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支持,或進行轉介尋求心理治療。
8.增進社會融合。協助對鄉鎮(街道)內遭受過輕度傷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幫助未成年人回歸家庭,重建生活功能,融入社區、學校等。
9.指導監護照料。協助開展未成年人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工作,為監護能力不足或監護不當的家庭提供家庭監護指導、親職教育等服務;為鄉鎮(街道)內有日常生活需求的未成年人對接必要的臨時照護和長期安置等。
10.開展關愛活動。引進、培育兒童服務類社會組織,開展親子活動、家庭監護、兒童自護講座,政策宣講進村(居)等活動;鏈接多方資源,為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專業性服務。
附件5:
兒童主任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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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主任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指導下,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1.負責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員會和兒童督導員報告工作情況。
2.負責組織開展信息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散居孤兒等服務對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監護、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檔案,及時將信息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定期予以更新。
3.負責指導監護人和受委托監護人簽訂委托監護確認書,加強對監護人(受委托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督導和指導,督促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4.負責定期隨訪監護情況較差、失學輟學、無戶籍以及患病、殘疾等重點兒童,協助提供監護指導、精神關懷、返校復學、落實戶籍等關愛服務,對符合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兒童及家庭,告知具體內容及申請程序,并協助申請救助。
5.負責及時向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況,并協助為兒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關支持。
6.負責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兒童關愛服務場所,支持配合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開展關愛服務活動。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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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職能職責(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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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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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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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三十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托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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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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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二、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托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
三、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四、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對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資料予以嚴格保密,嚴禁通過互聯網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私自傳播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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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宣傳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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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托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
二、《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愿。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托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于履行監護、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并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于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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