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條例》結合近年來全球進入森林草原火災高發期以及我國森林草原防滅火面臨的嚴峻形勢,總結我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經驗,整合優化了《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條例》明確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統一指揮體系、分級預警機制、技術應用創新和責任追究,對完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推進應急管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圍繞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的“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的定位,在以下幾個方面突出強調了推動治理模式轉型的立法價值取向。
一是提高“預防”的質量,強化源頭治理,推動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預防火災的發生是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首要任務。《條例》堅持風險前置化治理,進一步強調了預防工作的重要性。《條例》規定建立森林草原火險區劃等級管理制度,規范火災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加強防滅火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了火災防控的科學性和精準性,推動從災后應對向風險前置管理的轉變。《條例》明確規定防火區、高火險區以及防火期和高火險期的要求,并通過強化落實火源管控、開展防火檢查、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等預防性措施,減少火災發生概率,從源頭上降低災害風險。
“防”與“救”在森林草原防滅火實際工作中密不可分。為做到防中有救,救中有防,《條例》通過量化預警標準,建立國家森林草原火險分級預警制度,按緊急程度分為四級(紅、橙、黃、藍),提高了預警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整合運用現代化火災感知方式和多渠道信息加強火災監測預警,為人員疏散和財產轉移爭取寶貴時間,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
二是強化“滅火”的能力,強化協同聯動,加強防滅火力量建設。
《條例》構建了集中統一的指揮體系,明確火災分級處置主體以及指揮層級。《條例》規定,火場前線指揮部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同時應當設置專業指揮;明確指揮調配各類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的要求,大幅提升了撲救效率和安全性。
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是一個綜合性強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門多方面協同努力,合力推動。《條例》堅持全面推進防滅火一體化建設的工作思路,通過多種機制設計強化協同聯動。強化部門協同,明確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牽頭抓總作用,應急管理、林草、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強化區域協同,建立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提高區域協同防控能力,既保證了指揮權威,又保持了必要靈活性;增強軍地協同,明確軍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撲救任務;加強社會協同,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和公眾參與機制,提高社會化水平。此外,《條例》通過信息共享機制、聯防聯訓聯戰機制等制度設計,確保協同聯動落到實處、發揮實效。
三是夯實“保障”的基礎,統籌規劃部署,引導科技賦能。
基礎設施建設是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硬實力。《條例》強化基礎能力建設,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防滅火物資儲備保障體系,及時補充更新防滅火物資;要求有關森林草原防滅火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針對我國航空消防建設現狀,《條例》明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開展航空消防建設,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和現有軍用、民用航空基礎設施,建立相關單位參與的森林草原防滅火航空協作機制。
科學技術是實現防滅火現代化的重要支撐。《條例》強化科技賦能,突出對科技信息化、智能化發展的引導與創新,提出加強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裝備研發的要求,強調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裝備轉型升級,加強人才培養。
四是構建“扎實”的責任體系,細化責任清單,強化責任追究。
《條例》重視責任落實,規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區域內承擔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明確承擔電力、通信線路、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的經營單位以及鐵路、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的森林草原防滅火責任。在強化問責追責方面,《條例》加大追責問責力度,嚴肅追究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單位與個人法律責任,同時對防滅火工作中的失職失責行為,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倒逼各方落實責任。
五是做好“生態”的文章,重視恢復,彰顯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價值取向。
“草木植成,國之富也。”森林和草原作為重要的陸地生態系統,其防滅火安全直接關系到國家生態安全大局。《條例》將生態環境影響納入火災調查評估工作,為災后生態修復提供科學依據。《條例》明確更新造林、恢復植被等措施,體現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
????(中共中央黨校應急管理研究院副書記 鐘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