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標識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不受特殊法律保護
□寧鄉市融媒體中心記者 李向 通訊員 鄒晴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是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發放,讓農民工不再憂“酬”煩“薪”、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賬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該賬戶內資金不得因支付本項目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而被查封、凍結或劃撥,而未標識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賬戶內資金被凍結后申請解封,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秦某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將長沙某房地產公司、上海某裝飾公司、上海某建筑公司訴至市人民法院,并申請了財產保全。之后,上海某建筑公司不服該保全裁定,向市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上海某建筑公司復議稱,釀成該分包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在于長沙某房地產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給上海某裝飾公司,上海某裝飾公司亦沒有支付勞務款給上海某建筑公司,導致作為勞務公司的上海某建筑公司無錢向農民工支付工資,因此上海某建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同時,被市人民法院凍結的賬戶系另一公司委托其代發的其他項目農民工工資,故請求對凍結的賬戶進行解封。
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海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應由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在案件一審開庭前,上海某建筑公司以其不應承擔責任為由請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于法無據,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之規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賬戶有專用標識,不得因支付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而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賬戶資金。此外,《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本案所涉被凍結賬戶沒有特殊專用標識,在形式上不屬于限制查封凍結的賬戶范圍;在內容上,申請人提交的入賬回單注明款項性質為“勞務費”,工資表也未加蓋印章,匯入款項是否系農民工工資并不明確。如匯入款項確屬農民工工資,為確保農民工工資安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內資金應直接支付給對應項目農民工本人,如有通過專用賬戶委托非專用賬戶發放農民工工資行為,亦屬違規,不應受到關于限制查封、凍結、劃撥的特殊法律保護。
據此,市人民法院駁回了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復議請求。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