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
2、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3、不同民族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不同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二十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4、特殊情況:凡年滿二十周歲后要求更改個人民族成份的,除非其民族成份與其父母的民族成份都不相同,凡與父母一方民族成份相同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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